武汉科技大学关于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0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的选拔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择优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的对象是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推免生名额分配。根据每年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年度推免生计划,学校将其分配到各学院;名额分配依据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状况以及学院上年度推免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推免生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基础知识扎实,在校期间本专业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必须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0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外语专业学生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良好;艺术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

(三)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1、在省级及以上的大学生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学生排序在前三名);

2、确有研究潜质和创新能力,曾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被SCI、EI、SSCI等收录,或获得专利授权者(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且专利权人为武汉科技大学)。

(五)对不满足第五条(二)款的规定,但具有特殊的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推免,由校内3名本学科教授推荐,学院审核认定,教务处复审,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毕业生主要是指:在全国各类教育部认可的重大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全国竞赛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三名者;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银奖且排名在前三名者;或为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授权人(原始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且为第一作者,专利权人为武汉科技大学);或在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或在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论文,或发表论文被SCI、EI、SSCI等收录的(第一作者必须为学生本人,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或在全国高校体育竞赛集体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中获得前六名、个人项目获前三名者。

第六条 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金奖且排名前五的,可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

第七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推免工作。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推免工作。

(二)推免工作每年9-10月进行。学校公布推免工作方案和推免生分配名额。

(三)学院集体研究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将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并向学生公布。

(四)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并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学院根据学校推免条件和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学生成绩、奖励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第五条(五)款中规定的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六)学院结合学校分配的推免名额,通过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本院拟推免学生名单,并公示3天。

(七)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和相应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具体材料如下:

1、《武汉科技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

2、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毕业生的《武汉科技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有关成果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教授推荐信原件等支撑材料。(其他学生相关材料由学院保存)。

(八)教务处对各学院推免生资格进行复审,将复审无误的推荐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九)学校按规定在网上对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将名单上报。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将“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纳入本科生推免工作,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武科大研〔2016〕4号)执行。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具体推荐细则由校团委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关于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06〕217号)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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