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武科大教〔2007〕83号

发布时间:2013-05-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我校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与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同等对待。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4、成果经过二年以上实践,并取得成效;

5、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评选程序与奖励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部、处提出申请:

2、院、部、处组织专家初评,并填写“推荐表”,报教务处:

3、教务处向全校公布推荐项目名单,并受理成果权属纠纷的申诉:

4、学校组织评审:

5、校长批准、公布。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九条 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条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凡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项目,学校提供培育经费。在正式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后,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同时,学校还将根据具体申报过程,为申报成功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院(部)颁发优秀组织奖和奖金。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为课题组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 所获教学成果奖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即予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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