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六条 本科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二年。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学生在校内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校外请病假应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超过三天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请假单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报送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出勤情况应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依据。考勤可由任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也可由班干部检查,课后将结果报告任课教师确认,并记入学生班级日志。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二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申请免修读课程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前两周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免修读课程申请表,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免修读课程后,发放准考证,单独组织考试。考核成绩达到80分的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不得免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重修考试不及格不能参加下学期补考,可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违纪”或“旷考”字样,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一年可参加该课程的一次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高校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武汉科技大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注:①百分制绩点计算方法,例如:80分记绩点3.0,81分记绩点3.1,82分记绩点3.2,83分记绩点3.3,…,以此类推;
【上述“平均学分绩点”公式图片若不能显示,请见其文字格式: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数)】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籍预警制。各学院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每学期对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超过12的学生进行学籍预警。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具体办法见《武汉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三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不单独组织,缓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补考,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学分和学分绩点。任选课不得缓考。
第二十五条 因国际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国外(境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交流学生是否保留学籍应根据两校的协议,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l、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2、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未规定互认学分,学生返校后可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承认,并附其在外学习期间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记载,但所修学分只能作为任选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见《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根据社会需求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1)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生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2)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应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第三十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附校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1、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或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学期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注册的;
5、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四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62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时,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含各类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在每年七月初办理。
第四十九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第二专业学位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05]4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