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新秀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07〕92号

发布时间:2013-05-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广大青年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教学技能水平、教学业务素质,促进青年教师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本科教学后续人才,学校决定评选一批教学新秀,予以重点支持和培养,争取使其进入校级教学模范的行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凡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课的在职青年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学校授予“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新秀”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学校向教学新秀提供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用于开展教改教研及教学交流活动,通过培养,使其进入校级模范教师的行列。

第五条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宣传,获奖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奉献,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七条 受聘助教及以上职称,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堂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获得教学同行、教学督导以及学生的好评,其中学生评价以《武汉科技大学课堂教学调查评估》为准。

第八条 积极从事教学改革,参加专业或课程建设。近2年主持或参加一项校级以上教研项目。

第九条 按下述公式,累计申报者近5年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的总积分S,S ≥ 6。

公式:S=∑Xi,其中Xi是近5年内各年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相应得分值;Xi给分标准:校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省级及以上获奖等级计分在校级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的系数。

教学奖励包括: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青年教师授课比赛奖。

第十条 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并注重将最新科研成果、学科前沿知识融于本科教学中;近2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科研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评选方法与步骤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新秀奖申请表》,学院(部)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并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上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申请人开展观摩教学,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督导组、有关领导、专家及教师代表参加听课进行评议;并对其课件、教案、讲义进行展评和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教学新秀”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积极培育本单位的教学新秀,对获得教学新秀称号的教师要给予有力支持,充分发挥教学新秀的引导示范作用,促进青年教师的迅速成长。

第十五条 学校向教学新秀提供的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代管,管理办法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教改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至3年内完成。获得教学新秀称号的教师应在每年6月就其一年来的教改教研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项工作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实施,相关单位协助与配合。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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