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研究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及其成果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同等对待。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校级教研项目,省级和国家级教研项目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1、关于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体制、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2、关于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3、关于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4、关于教学管理、教学文件、教学评估及教风、学风建设与改革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关于实践教学改革,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及产学研结合,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教研立项分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其中校级教研立项分一般和重点二个等级。校级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局部性的教育教学问题有一定指导作用的项目。校级重点项目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能产生重大作用,或对解决全局性教育教学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项目。
4、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人员落实,措施得力。
1、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向本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或部门须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筛选,或按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对推荐项目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对内容符合立项范围、研究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的项目给予校级立项支持,并根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投票票数决定推荐参加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评审的项目;
3、获得立项但尚未结题的教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4、校级教研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项目研究期一般为二至三年。各项目应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在研究中期必须填报《教学研究项目进展调查表》,学校将有重点地进行中期检查,对进展不力的,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告戒、暂停资助等处理。
第九条 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完成年度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需及时向教务处作出说明。对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又不能及时做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撤销或终止项目,停止资助,并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已拨资助经费。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校级、省级、国家级教研项目。
第十一条 教研立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按财务处规定的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教学与教研会议及调研费、与课题有关的图书资料费(含教学软件、课件购置费)、工具材料购置费、打印费、教研论文版面费、教研项目鉴定、评审费及其少量的交通费。不能用于设备购置费、培训费及劳务性费用(如加班费、餐费、教材编写费、出版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必须办理结题手续。省级教研项目,原则上还要进行成果鉴定。
1、校级一般项目结题基本要求:公开发表教研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
2、校级重点项目结题基本要求:公开发表教研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不含论文集,原则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3、 省级项目结题基本要求:公开发表教研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不含论文集,原则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4、国家级项目(含子课题)结题基本要求:公开发表教研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不含论文集,原则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5、发表的相关教研论文必须标注教学研究资助项目,并注明项目编号。
1、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准备接受结题验收;
2、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教研项目的相关成果给出书面意见。
1、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上报教务处;
2、由教务处主持,学院(部)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校级成果鉴定,并给出书面鉴定意见,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3、凡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省级或国家级项目,可申请由省教育厅或教育部主持的鉴定;
4、凡通过省级及以上成果鉴定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由院(部)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其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教研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