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2-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兴趣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三条 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学术创作、科技成果、认定的竞赛和考试等。
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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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的作者以第一作者为基准,奖励学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60%、40%、2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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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与核心期刊文章同等对待。
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发明创造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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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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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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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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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二及以第十者,以第一人得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不足3分记3分;第十一及以后者,凭获奖证书记3分。
科研项目和专利:排名第二至第十者以第一人得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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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和学科、技能考试,如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计算机仿真大赛、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智能汽车大赛、广告设计大赛、挑战杯、机器人足球大赛等竞赛;考试包括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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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项目按主要负责人计,排名2-3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50%、排名4-5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3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排第六名及以后者,凭获奖证书国家级奖励记1分、省级奖励记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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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和创新教育报告者,每次记0.2学分,最多不超过1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得分不得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创新学分于学生毕业前一学期进行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认定,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院成立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学分的认定。创新学分经学院认定,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审核表》(见附件2),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创新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将学生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学分,并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第一作者单位非武汉科技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二)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五)论文或其它各类作品有录用通知书,但未正式发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开始实施。2011级留入2012级的学生,按此办法执行。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武科大教〔200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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