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精品课程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精品课程建设计划,评选一批高层次精品课程,予以重点支持和培养,争取使其进入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行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的课程必须是在我校本科专业连续开设3年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应是学校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1、申报课程原则上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担任课程负责人,并应直接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任务。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少于3人(包括课程负责人),数量应满足于教学需要,结构要合理,含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应配备一定的实验教师;
2、申报课程应有较高水平的系列化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习题(教学案例)集。教材可以是国家级优秀教材或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也可以是课程组自编教材(有其他院校使用);
3、申报课程应具有一定的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指教改教研论文、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且相关的课程简介、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习题库(案例库)、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或具备上网条件;
4、申报课程应有相应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方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跟踪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5、对含有实验(践)教学的课程,要有实验(践)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践任务书),能开设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探索性实验。
1、教师申请。由课程负责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经院(部)初审后,由院(部)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能参加评审;
3、校外专家校初评。一般至少聘请三名专家,按专家评分加权平均排序。
4、学校评审。根据专家初评结果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择一部分申报材料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投票表决;
5、网上公示。教务处根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投票表决结果,将入选课程在网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复审;如无异议,经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授予“武汉科技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6、从校级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评选。
精品课程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月至4月间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七条 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八条 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课程负责人应参照学校、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标准,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资金。要对课程年度检查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院(部)和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九条 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精品课程必须按照规定上网并对全校师生开放,授课教师应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所在院(部)应对精品课程提供支持,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精品课程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武汉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发布课程以及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通知等信息。教务处负责精品课程的信息发布、正常运行及相关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负责精品课程内容的维护和更新,年度更新或新增的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级精品课程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主要在网上进行。不合格的或存在问题的课程应及时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取消“武汉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称号,并停止使用精品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在接受学校检查的同时,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精品课程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校级精品课程的资助及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经费配套。主要包括:
1、入选校级精品课程的,学校提供专项建设经费,经过培育,力争使其进入省级精品课程的行列;
2、入选省级精品课程的,学校提供专项建设经费,经过培育,力争使其进入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行列;
3、从省级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学校提供培育经费。在正式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后,学校按国家质量工程建设规定提供配套建设经费,并对课程组进行奖励。此外,学校还将根据具体申报过程,为申报成功国家级精品课程的院(部)颁发优秀组织奖和奖金。
第十五条 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教学酬金按承担该课程的学时数乘以一定系数给予奖励,其系数分省级和国家级两个档次。
第十六条 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一律受聘校特聘教授岗位,并享受博导退休年龄待遇。
第十七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由课程负责人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签字后,由财务处负责报销。
第十八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习题(教学案例)集等的编写与出版费用;教学课件(软件)的开发、制作与引进费、课程教学资源制作费、题库建设费及其升级、维护、费用等;资料费、印刷费、耗材费及调研差旅费等;教学相关论文发表版面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