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称(高学历)教师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高职称(高学历)教师承担实验教学工作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延伸,承担理论课教学的主讲教师必须参与相应实验课的教学指导。

二、新进硕士前二年、博士第一年必须进入实验室参与本科生的实验教学工作。

三、以实验教师招聘录用的教师,必须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及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

四、为建设高水平的实验教学队伍,各学院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教授、副教授从事实验教学指导工作。在公共基础、专业基础、专业实验的不同层面都应有从事理论教学的教授、副教授参与实验教学,构成专兼职结合,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

五、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同时,必须参与实验室建设。承担或参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实施,新实验方案的设计及实验内容的更新,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请与研究,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相关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的编写和修订,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室管理技术和教育技术。

六、工作人员缺编的实验室,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从本学院高职称(高学历)教师中确定合适人选派到实验室兼职,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专任教师其教师身份不变,考核参照学校双肩挑人员考核办法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八、各学院、工程训练中心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实验教学情况统计表 下一条:武汉科技大学实验教学课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