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主要职能

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是指经省认定的,高校(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下同)依托企业、行业、园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联合建设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锻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实行开放共享机制,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校外实习实训任务外,还应向其他高校开放。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实习实训。落实学生在基地实习实训期间的各项教学任务,重点是专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培养训练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确定实习实训培养方案。参与制定实习实训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建设实习实训课程体系,设计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三)建设实习实训教师队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到高校讲学或接受培训;接受高校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顶岗工作,提高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

(四)合作开展科技攻关。推动高校教师了解合作单位的科技和人才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参与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五)考核评价实习实训学生。高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制订实习实训阶段的考核标准,对学生实习实训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六)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高校会同合作单位做好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二、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一)分类和等级。按照学科专业建设紧密对接产业行业发展的原则,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分类以专业类、产业类别划分为主,部分类别可采用学科门类或事业行业类别进行划分,涉及多个学科的可建立综合性实习实训基地。

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分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湖北高校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两个等级。

(二)申报和认定程序。按照前期建设、合作申报、认定授牌、评优奖励等程序进行。

1、高校会同合作单位联合建设校级实习实训基地。基地建设方案要与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相结合,与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相结合,在做好基地前期建设的基础上,择优申报省级基地。

2、高校与合作单位共同组建、联合申报,提交基地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基础、建设目标与内容、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共建协议等)。

多所高校与同一合作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协商确定或由省指定的牵头高校负责与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基地的申报、建设、检查评估及经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3、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省级基地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达到要求的基地,认定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并予以公布。

由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经省认定的“湖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

4.对经认定的“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定期对其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于管理规范、成效明显、示范作用强的,评选为“湖北高校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

(三)认定的基本条件。

1、认定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1)高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基地合作建设协议并有效执行。

(2)高校与合作单位建立联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规范。

(3)基地有较为完备的生产与教学条件,能充分保障实习实训培养方案实施。

(4)基地有支持和保障高校学生、教师完成实习实训、挂职锻炼等活动的指导教师队伍。

(5)基地能接收一定规模我省大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提供必要的住宿、学习和生活条件。

2、评选认定为“湖北高校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1)合作单位是湖北省行业骨干(龙头)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2)提供学生实习实训岗位数量大,接纳能力强,每年能接收吸纳在基地实习实训的大学毕业生就业。

(3)高校与合作单位实习实训工作有长效运行机制,实习实训教学和基础设施条件优良,实习实训效果显著。

(4)高校与合作单位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合作紧密,科研合作卓有成效。

(5)高校教师和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深度参与基地实习实训教学活动,并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人员双向兼职和流动机制。

三、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高校与合作单位应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管理、运行和资金使用等工作。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实习实训的教学运行、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做好实习实训准备工作

1. 制定实习实训方案。根据基地接收实习实训学生的能力,结合实际确定实习实训岗位,明确实习实训要求,发布可提供的实习实训岗位数量、可接收的人数、专业要求、实习实训时间等信息,实施需求对接。

2.实行安全责任分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高校为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基地要与学生签订《实习实训协议书》、《保密协议书》、《遵章守纪承诺书》等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3.加强岗前培训。根据学生专业和岗位设置确定对口实习实训岗位,组织岗前培训,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文化、工作纪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角色转换、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教育等。

(三)加强实习实训过程管理

1.配备专业指导人员。高校与合作单位应选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善于表达和沟通的人员担任学生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指导人员还应及时掌握实习实训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绪,做好学生日常思想工作。

2.做好实习实训记录。结合实习实训方案、计划和标准实施实习实训,并填写实习实训日志或周记,详细记录学生姓名、实习实训时间、实习实训岗位、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完成情况、实习实训专业指导人员等信息,有条件的基地可采用多种形式的信息化方式,加强实习实训过程管理。

3.开展课题研究。在实习实训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鼓励高校和合作单位组织学生结合岗位生产、管理、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四)加强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1.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效果的考核评价。高校应会同合作单位、省级基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重点对学生实习实训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知识和技能提升、学习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动手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实习实训考评可采用日常评价、阶段性评价、目标评价、项目评价相结合的形式。

2.加强对省级实习实训基地运行效能的考核评价。对省级实习实训基地,主要由合作或参与建设的高校对其进行评价。高校应根据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每年接纳学生的数量、实习实训的教学效果、高校与合作单位以省级实习实训基地为平台开展人才交流、科技合作等方面的成效,提出评鉴意见。高校的评鉴意见,要作为主管部门对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定期检查评估和给予经费项目支持的主要依据。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每年要对建设运行情况及实习实训效果进行自我评价,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在网站上公布。

四、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支持保障政策

(一)对于经过认定的省级基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对经认定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予以授牌,给予经费补助,并在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

2、对经评选为“湖北高校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的,安排奖励经费,并在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

3、国家有关部门安排我省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名额的,主要从经认定的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和“湖北高校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中择优推荐。

奖励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完善基地的实习实训条件、制定推广实习实训流程标准、提高实习实训指导和管理水平等符合规定的项目。

4、对经认定的“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湖北高校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每三年重新评估认定一次。对通过评估认定的,继续给予支持。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9号)精神,鼓励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支持,通过定向捐赠、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渠道,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直接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实习协议支付学生实习的报酬、学生实习活动有关的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

五、2012年度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一)2012年度,拟认定和支持建设60个左右的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并从中评选10个左右的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请各高校在现有基础较好、合作单位规模较大的校级基地中,择优申报。特别要根据鄂政办发[2012]69号文件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合作单位的沟通协商,进一步完善合作协议,丰富合作内容,努力达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取得预期效果。2012年,每所高校各申报一个基地,在高校申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和认定。

(二)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2012年度,优先支持面向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建筑业、旅游业等领域,依托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建立的基地;优先支持依托各类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和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建立的基地。

(三)各高校与合作单位申报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应提交高校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公文、高校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材料。请各高校于2012年11月17日将以上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本科高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职高专院校)。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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