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精神,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的具体办法、要求和2012年度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1.整理工作的范围。这次整理工作的范围是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含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未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业不在本次整理之列。
2.整理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继承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进行整理。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对照表进行整理的专业,由学校提出意见后,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酌定。
3.目录中注明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原则上由有关高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授予其中一种。
4.对以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师范性质的专业,或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有关高校应据实整理,并予以注明。
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及各高校整理后的专业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各高校要依据专业整理结果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的申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执行。因新目录和新规定刚刚印发,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的申报时间作如下调整:
申报新目录中的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于2012年10月31日前提交到平台上;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于2012年12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申报新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新目录的新专业,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于2012年10月31日前提交到平台上;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由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于2012年12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审批。
自2013年度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时间、程序等将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此文转发至所在地所有本科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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