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模范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07〕91号

发布时间:2013-05-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鼓励我校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学质量,树立教学模范典型,发挥教学模范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学校决定评选一批教学模范,予以重点支持和培养,争取使其进入校级或省级教学名师的行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承担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含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学校授予“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学校向教学模范提供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用于开展教改教研及教学交流活动,通过培养,使其进入校级教学名师的行列。

第五条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宣传,获奖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奉献,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七条 受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积极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60学时;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40学时;科研为主型教师每学年至少系统主讲1门课程。有指导实验任务的教师应在指导“三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探索性)中有较突出的表现。教学效果好,获得教学同行、教学督导以及学生的好评,其中学生评价以《武汉科技大学课堂教学调查评估》为准。

第八条 积极从事教学改革,为专业或课程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近2年主持一项校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有一定档次的教研论文;主编或参编有一定影响的教材。

第九条 按下述公式,累计申报者近5年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的总积分S,S ≥ 6。

公式:S=∑Xi,其中Xi是近5年内各年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相应得分值;Xi给分标准:校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省级及以上获奖等级计分在校级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的系数。

教学奖励包括: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第十条 积极投身学术研究,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较突出,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近2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科研论文2篇以上。

第五章 评选方法与步骤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模范奖申请表》,报所在学院(部),经学院(部)组织专家审核后向学校推荐。

第十二条 学校邀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部)推荐的教学模范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积极培育本单位的教学模范,对于获得教学模范称号的教师要在队伍配备、条件保障、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充分发挥教学模范的示范作用,促进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学校向教学模范提供的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代管,管理办法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教改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至3年内完成。获得教学模范称号的教师应在每年6月就其一年来的教改教研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项工作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实施,相关单位协助与配合。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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