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07〕90号

发布时间:2013-05-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和观念,改革教学方法,形成一批由教学名师领衔的优秀本科教学队伍,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实施教学名师计划,评选一批教学名师,予以重点支持和培养,争取使其进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名师的行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校级教学名师,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承担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含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名师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校级教学名师的奖励及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的配套奖励。主要包括:

1、入选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学校授予“武汉科技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学校提供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用于开展教改教研及教学交流活动,通过培养,使其进入省级教学名师的行列。

2、入选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学校按省政府颁发奖金数额配套奖励,学校提供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用于开展教改教研及教学交流活动,通过培养,使其进入国家级教学名师的行列。

3、从省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名师,学校提供培育计划经费。在正式入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后,学校按国家颁发奖金数额进行配套奖励,学校提供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用于开展教改教研及教学交流活动,同时,学校还将根据具体申报过程,向入选国家级教学名师的学院(部)颁发优秀组织奖和奖金。

第五条 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一律受聘校关键岗位。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一律受聘校特聘教授岗位,并享受博导退休年龄待遇。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受聘教授职称,积极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60学时;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40学时;科研为主型教师每学年至少系统主讲1门课程。有指导实验任务的教师应在指导“三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探索性)中有较突出的表现。

九条 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为校级以上精品课程,且在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主编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善于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被专家、同行和学生评价优秀,其中学生评价以《武汉科技大学课堂教学调查评估》为准。

第十条 主持有校级以上教研项目,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以上教研论文;获得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为课程负责人,能够团结带领课程组成员,有效组织实施课程建设。

第十二条 学术造诣深,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 评选方法与步骤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教学名师奖申请表》,报所在学院(部),经学院(部)组织专家审核后向学校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部)推荐的教学名师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积极培育本单位的教学名师,对于获得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要在队伍配备、条件保障、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引导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六条 省政府颁发的省级教学名师奖奖金、国家颁发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奖金、学校提供的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配套奖金直接颁发给个人,由教师个人支配;学校向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所在单位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奖金直接颁发给学院。

第十七条 学校向教学名师提供的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代管,管理办法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教改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至3年内完成。获得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在每年6月就其一年来的教改教研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项目结束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教学名师聘期3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授予教学名师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项工作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实施,相关单位协助与配合。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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