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05〕24号

发布时间:2013-01-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教高司函[2002]152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精神,提升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我校本科生直接利用外语从事学习和初步研究的能力,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双语教学,规范双语教学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学中,采用国外原版教材或高质量的外文教材(通常是英文教材,下同),而授课采用中(汉语)、外(英语)两种语言进行,作业、考试均采用外国语(英语,下同)的一种教学模式。双语教学课程,是指使用高质量的外文教材,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同时,课堂教学的50%以上使用另一种通用外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二条 我校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使用普通话以外,50%以上的时间使用外国语;

2.须使用外文教材或外文讲义进行教学;

3.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外文教学大纲;

4.实施双语教学过程中,重要定理、概念以及关键词等使用外文进行板书;

5.适量布置外文作业,用外文命题考试。

第三条 双语教学课程采取“六四制”的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即: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成绩、作业、讨论、考勤等占40%。

第四条 开设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备在我校担任教师的资格;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应聘课程的教学工作;

3.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4.具备达到双语教学课程基本要求的能力。

第五条 为确保双语课程教学质量,各学院必须对担任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进行考核。

第六条 拟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初审,学院汇总后于每年5月和12月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审核。

第七条 受聘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按1.5的倍率核算。

第八条 受聘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应接受学校的检查或考核。学校将对教师在双语教学中做出的突出成就和贡献不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实施立项建设与管理,经过学校专家考核合格,任课教师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立项任务书》,学校予以立项,立项建设期为两年。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双语教学课程,每项学校资助3000-5000元的建设经费,用于制作教案、购置教材或参考文献、国内双语教学观摩、提供学生学习资料等。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批、分阶段划拨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已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实施过程评估,不合格者终止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选用的外文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或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查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课程所在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优先为双语教学主讲教师提供外语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外语口语能力。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双语教学课程占学院所开课程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等专业双语授课课程比例(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数占该专业开设课程总门数的比例)应达到10%,其他专业至少应建设2门以上(含2门)“双语”教学课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双语教学课程只限在我校面向本科学生开设的非外语类课程,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课程不在双语教学课程之列。其它类别的双语教学课程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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