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2-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兴趣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类别和评定标准

第三条 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学术创作、科技成果、认定的竞赛和考试等。

第四条 创新学分的评定标准:

(一)学术创作类

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等。

学术创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创新学分值

学术论文

被SCI、SSCI、EI或ISTP检索

第一作者

10分

国内外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8分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一作者

6分

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第一作者

5分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一作者

3分

省级学术会议论文

第一作者

2分

内部出版刊物

第一作者

1分

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

国内外核心刊物

第一作者

6分

国内公开出版刊物

第一作者

3分

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的作者以第一作者为基准,奖励学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60%、40%、2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与核心期刊文章同等对待。

(二)科技成果类

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发明创造专利等。

科技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类别

项目内容及等级

创新学分值

科技成果奖

国家级

一等奖

第一负责人

30分

二等奖

第一负责人

20分

省级

一等奖

第一负责人

15分

二等奖

第一负责人

10分

三等奖

第一负责人

8分

科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项目负责人

20分

(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项目负责人

10分

(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项目负责人

3分

专 利

发明专利

第一发明人

10分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发明人

5分

省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二及以第十者,以第一人得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不足3分记3分;第十一及以后者,凭获奖证书记3分。

科研项目和专利:排名第二至第十者以第一人得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三)竞赛和考试类

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和学科、技能考试,如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计算机仿真大赛、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智能汽车大赛、广告设计大赛、挑战杯、机器人足球大赛等竞赛;考试包括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项目等。

竞赛和考试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类别

项目内容及等级

创新学分值

竞赛

国际级

一等奖

排序第一

12分

二等奖

11分

三等奖

10分

国家级

一等奖

排序第一

9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7分

省级

一等奖

排序第一

6分

二等奖

5分

三等奖

4分

校级

一等奖

排序第一

3分

二等奖

2分

三等奖

1分

考试

学科考试

通过各种

等级考试

GRE、托福、雅思

2分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非外语专业)

1分

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口语(非外语专业)

1分

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外语专业)

1分

计算机类高级资格证书

3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3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2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1分

技能考试

国家执业

资格考试

获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5分

国家从业

资格考试

获高级证书及以上

3分

获中级证书及以下

1分

集体项目按主要负责人计,排名2-3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50%、排名4-5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3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排第六名及以后者,凭获奖证书国家级奖励记1分、省级奖励记0.5分。

(四)学术报告及创新教育报告

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和创新教育报告者,每次记0.2学分,最多不超过1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得分不得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管理

第六条 创新学分于学生毕业前一学期进行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认定,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院成立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学分的认定。创新学分经学院认定,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审核表》(见附件2),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创新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将学生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学分,并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以下六种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学分:

(一)第一作者单位非武汉科技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二)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三)证明材料不全的;

(四)获得纪念奖或入围奖的;

(五)论文或其它各类作品有录用通知书,但未正式发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开始实施。2011级留入2012级的学生,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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