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武科大教〔2007〕108号

发布时间:2013-03-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办学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和参谋助手作用,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组织形式

1、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各院(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有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以及部分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

2、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其中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秘书由一名委员兼任。

3、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二、工作职责

1、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和分析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和实施方案。

3、对学校教学工作思路、有关政策与规划调整、改革方案及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各种教学质量工程和教学立项建设项目、各种教学奖励及专业申报与调整进行评审。

三、工作方式

1、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平时各委员分别在各院(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2、根据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投票权利。

四、其它

1、各学院(部)依此条例精神成立学院(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开展有关工作。

2、本条例自颁发之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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