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武科大教〔2017〕40号

发布时间:2017-10-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所有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通过返校考核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者;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第七条 对于第六条第(二)款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参加全国统考并被国内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申请到国外、境外高校院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不得破格授予学位),由学院予以认定;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学科和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且排名前五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者,由校团委和教务处配合学院予以认定;

(三)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规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者(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和教务处配合学院予以认定;

(四)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者(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且为第一作者,专利权人仅为武汉科技大学),由科学技术发展院配合学院予以认定;

(五)应征入伍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者,由学工部(处)配合学院予以认定;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的。

第八条 凡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双学士学位,且达到下列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修完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权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上交相关材料,经学院认定,提交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汇总,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或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而取得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三条 本细则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12〕41号)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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