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妥善处理和解决生产(专业)实习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习的目的是: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事业心、责任感;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或社会、专业)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熟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
5.虚心向工人和技术人员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热爱工农的品德。
第二条 实习计划由专业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有关教研室应在当年的十月份填写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表,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于10月底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三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教务处必须在开学前,将审定的下一年度全校实习计划总表分送学校有关部门,以便各单位有计划地积极准备和安排工作。
第五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在学生实习开始前,专业教研室应督促指导教师提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环境,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实习地点与岗位,实习学生的分组与教师分工,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安全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请相关技术人员讲课及参观时间等。对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要作详细说明,并于学生下去实习前发给实习带队老师及学生。
第七条 各学院应重视实习基地建设,认真做好实习基地规划,主动与接受我校实习生的单位保持联系,开展协作,逐步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1.全校各专业应建设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实习基地。各学院应视具体情况,每个专业至少建立1-2个相对稳定的校级实习基地和若干个院级实习基地。
3.积极创造条件,重视校内专业实验室和多种模拟设施的建立,加强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
1.校级实习基地的申报程序,由学院领导在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学院写出申请和合作意向书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签定合作协议书并举行挂牌仪式。
2.院级实习基地的申报程序,由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在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和合作意向书送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定合作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无实习基地的专业,应重视实习场所的选择。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第十一条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分散进行。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于动手的实际,还可以采取校内外相结合进行实习的尝试。经学院批准也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实习和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教研室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十二条 全校的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学院、专业教研室及教务处分工负责、协同完成。
2.审定各学院制订的年度实习计划,协调各单位联系的实习场所,汇总实习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
3.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确定并分配各学院实习经费定额,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
6.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1.组织各专业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的实际条件制订实习大纲和当年的实习计划;
2.指导专业教研室搞好实习基地的建设,联系落实实习场所;
6.制定实习成绩的考核办法,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管理;
8.做好实习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与检查工作,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经验交流会;
4.选派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前,必须成立由师生组成的实习队委会(或领导小组),确定实习队领队教师(由系或教研室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期间实习队委应具体领导实习队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成立实习队临时党、团支部(或小组),负责安排实习期间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实习队党、团组织要教育党、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在实习前进行思想动员,交待注意事项,组织学生讨论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实习领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严禁聘用在读研究生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为了保证实习指导质量,刚毕业留校任教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的人数原则上可按1:15~20的比例配备。
第十七条 专业教研室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要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经教研室申报,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1.实习前要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作好实习的一切准备。
2.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捉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
7.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8.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向学院汇报并交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领队教师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学院及教务处报告。
2.必须接受实习队教师的指导。应按实习大纲、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实习工作,逐日写好实习日誌,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3.尊重工人、技术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工厂或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帮助工厂开展技术革新,组织公益劳动等)。
4.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有事须向领队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6.遵守学校的规定,遵守实习队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种实习一律为必修课,不得免修,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补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口试、笔试或两者结合均可。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比较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且教育不改者,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依据上款评分标准,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分标准细则,“评分标准细则”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补作实习期间的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自理。
未补实习或补作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时,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如实填报实习总结汇报表,回校后一周内将实习总结汇报表交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经费实行“统一预算,按学院分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办法。分配给各学院的实习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实习经费按财务有关规定开支。其使用范围和开支办法按武科大财字[2004]3号“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