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研〔2015〕2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积极参与年级、班级以及党团支部活动。
第四条 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详见下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额度
类别 | 等级 | 额度(元/生•年) |
博士研究生 | 学术型 | 一等 | 18000 |
硕士研究生 (第一学年) | 学术型、专业学位 | 一等 | 8000 |
二等 | 4000 |
三等 | 2000 |
硕士研究生 (第二、三学年) | 学术型、专业学位 | 一等 | 12000 |
二等 | 8000 |
三等 | 4000 |
第五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学期间退学、延长学年以及因其它原因学籍变动者;
(四)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
(六)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
第三章 调整原则与要求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以及评审工作。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确定的层次阶段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录取总成绩排名评定学业奖学金,其中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说明和要求
(一)动态调整说明
1、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行动态调整。
2、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单独排名,分开评审学业奖学金。
(二)动态调整要求
1、同一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总金额三年保持不变,满足奖励等级和覆盖比例要求。
2、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励覆盖面为100%。第二和第三学年,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科研成果方面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如果当年没有特别突出者,一等学业奖学金可以空缺;一等和二等学业奖学金的金额奖励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总体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进行调整。
4、学业课程不及格的,不能参评当年学业奖学金;补考通过的可以参评下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不通过的,不能参评下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5、在具体评定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组织答辩评审或通过其他方式评审;有权对奖励方案进行小幅度微调,微调原因及评定结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章 调整办法与实施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第二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调整办法
(一)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调整办法
参照学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通过以下办法计算总分,并依据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名情况评定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总分=课程成绩加权分*60%+综合测评得分*40%。
1、课程成绩是指包含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在内的课程总成绩。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时选定第一学年已修课程的成绩。课程成绩加权分=∑该门课成绩*该门课学分/总学分。
2、综合测评包含学生学术表现和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学术表现包括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等;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包括研究生参加社会活动、学校或院(系)活动以及班级活动的情况。
(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调整办法
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时,着重测评学生在第二学年的各类综合表现,重在考查学生在思想品德、学术表现、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学业奖学金总分=综合测评得分(综合测评得分相同的参考研一时的课程成绩,按成绩高低依次排序)。
(三)综合测评的计分标准
1、综合测评得分严格按照《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执行。提交的各类成果应为当前学年度内取得的:研二为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研三为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通知评选时间。
2、所有参评学业奖学金的学术成果在第二次参评学业奖学金时不可重复使用,但是在参加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其他各类奖学金评选时可以使用。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班级初评、研究生会复核、学院审核五级评审,具体如下:
(一)对照评选细则,研究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之后按照《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对照自己科研成果,认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上报各类支撑材料;
(二)导师结合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情况给出综合评价,尤其是对学术论文需要对贡献度客观评价并签署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各班委会;
(三)各班委会按照《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标准》组织初评,初评后将得分汇总情况反馈给学院研究生会;经研究生会核实后在班级内进行反馈;对有异议的,需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协同处理;
(四)由学院研究生会进行复评,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及时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协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到各班委和研究生本人;
(五)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复核,根据得分排序情况、年度额度和比例实行差额评选学业奖学金等级;
(六)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七)研究生院审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办理休学手续的,在发放之日前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二)硕博连读学生退博转硕者,需退还按照博士期间累计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退博转硕成为硕士研究生,仍在硕士资助年限内可参与硕士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与申请条件不符者,学校将撤销其学业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资助政策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