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评优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凡有其它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别表彰或奖励。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上一学年奖学金。
(四)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或特殊考虑。
(二)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上一学年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一)热心为同学服务,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在同学中享有威信。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有思路,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在社会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明显实绩,得到组织肯定和同学公认。
(三)综合表现突出,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年无挂科记录。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或特殊考虑。
(一)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基本知识、基本能力与基本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德、智、体、美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二)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个人奖励、荣誉或获得一次校奖学金,大学四年无挂科、补考、重修记录,综合排名前20%。
(三)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者优先考虑;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可酌情放宽条件;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可特殊考虑。
(一)班风好。班级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有较多的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富有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凝聚力强,能自觉遵守校、院、班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班级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学风好。全班同学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整体成绩好。
(三)班级组织建设好。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创意、有特色、有成效,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四)班级制度建设好。认真贯彻《班级工作条例》,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卫生寝室创建制度等);在校、院组织的有关检查考评中获得好的名次或奖励。
(五)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校、院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六)学生骨干队伍建设好。班级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学生骨干队伍,在政治思想、道德风尚、精神文明和学习、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
(七)受到省、部级或学校表彰奖励的班级,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校长奖章及优良学风先进集体评选办法另行发布。
(一)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二)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学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其中普通班级按15%评选,先进班级按20%评选,在校、院团委、学生会及主要社团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按20%的比例评选。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般应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五)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各院按学生班级总数的15—20%比例推选上报,由学校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评选“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限内。
第十五条 在院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班级评选名额,由所在学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推选,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学校审批(不占所在班级名额);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按规定比例进行推选,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审批(不占所在学院名额)。
(一)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优秀毕业生和校长奖章的评选在毕业前夕结合毕业鉴定进行。
(一)在符合各荣誉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具体评定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通过后执行。
(三)学生个人填写申报表,对个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成绩、进步及存在的差距进行总结;学生班级根据《学生班级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班级工作总结报告。
(四)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初评,在本年级内进行评议后提交学院党委(党总支),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对照评优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获得荣誉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经学校批准后行文公布,并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获得个人荣誉的学生填写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另对校长奖章获得者颁发纪念品,对优秀毕业生颁发奖学金,对优良学风先进集体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的评优奖励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评优与奖励暂行办法》(武科大学字[2006]36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制订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